桃源法院六项措施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
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桃源法院采取六项措施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有效提升了法院审判工作整体水平。
一是明确人民陪审员管理机构的职责。该院在政工室设立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陪审员的日常管理事宜,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管理、人事管理和培训、考核等具体工作。
二是依法扩大陪审员参与的案件范围。人民陪审员除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各类案件外,还参与社会关注的重大、复杂执行案件,有效提高了审判执行工作的民主化程度和公信力。2005年至今,该院 22名人民陪审员共参与陪审案件3080件次,占全院案件的40.5%,其中参与陪审民商事案件1652 件次,刑事案件1328件次,行政案件15件次,参与执行案件85件次。人民陪审员参审审结的案件服判息诉率达95%以上,无一起重大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生。
三是认真组织陪审员的业务知识培训。每年举行1-2次人民陪审员培训班,进行最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等专业知识培训。定期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参加教育活动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同时,每年都为陪审员订阅《人民法院报》和《司法文件选》,拓宽人民陪审员对法律知识的学习途径。
四是努力落实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条件。争取政府财政部门的支持,每年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使之逐年有所增加。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实行“一案一登记”制度,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所产生的差旅费、误餐费及相关补助,法院按规定及时报销拨付,确保人民陪审员的经济待遇。
五是完善陪审员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每年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测评,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人大及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及时反映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成绩。对于履行职务较好的人民陪审员,给予一定的表彰及奖励,切实调动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如该院人民陪审员鲁一鸣同志,因工作成绩表现突出,曾被省高院评为“湖南省优秀人民陪审员”。同时,严格规范人民陪审员工作行为,对其廉洁自律、言行举止、司法礼仪等均加以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与法官相衔接,进一步细化了陪审员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
六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享有依法监督合议庭成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有关审判作风、廉政建设以及八小时以外业外活动的权利,有权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提出合理化意见,对于人民陪审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相关部门必须认真调查、落实并及时答复。
(桃源法院:敬志恒、王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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