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获刑
来源:常德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09-11-05 08: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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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全某某系鼎城区武陵镇人,因向黄某某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而被诉至鼎城区人民法院。该院因黄某某的申请查封了被告人全某某的住房一套。后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全某某偿还黄某某借款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全某某没有自觉履行,该院依黄某某的申请,依法强制拍卖全某某的住房,拍卖完后全某某仍未搬出住所,后全某某将其处于保全状态的住房擅自卖给他人,而没有用于偿还借款。区检察院遂指控被告人全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变卖保全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 告人全某某经教育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积极偿还判决、裁定规定的财物,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了上述判决。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付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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