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法院对鲁爱民等31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11月30日,津市市人民法院对鲁爱民等31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该案为湖南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的重大涉黑案件之一。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鲁爱民邀集或指使被告人马建木等人多次在津市市新洲镇、白衣镇等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陆续将被告人马建木、曾军、梁锐等吸纳为手下,形成了以鲁爱民为首的违法犯罪团伙。
该犯罪组织通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垄断、控制、影响津市市道渣块石运输业、采石业、客运业、烟花鞭炮销售等多个行业,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约人民币3000万元。为了维系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组织势力,增强犯罪能力,该组织将获取的部分利益用于购买车辆、枪支、砍刀等犯罪工具;给组织成员分配利益,安排组织成员承揽工程、参与经营;提供作案经费、逃跑经费、被关押期间的花费;出资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法律追究;拉拢腐蚀公职人员,为组织寻求非法保护等。该犯罪组织为争夺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扩大非法影响、获取非法利益,先后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采矿、职务侵占、故意毁坏财物、妨害公务、聚众斗殴、非国有工作人员受贿、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51起,其中使用枪支作案8起;使用钢管、砍刀、管杀等凶器作案16起,致1人重伤、5人轻伤,大量公私财物毁损。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鲁爱民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应对其直接参与实施以及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鲁爱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妨害公务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万加荣、马建木、彭道慧等30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至1年2个月不等刑期。
当天,市委第二巡察组、部分媒体记者、被告人家属等旁听公开宣判庭审。
(津市市人民法院 杨孟安 郭亚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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