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综治委关于对综治工作暨全国综治先进检查验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综治委拟于10月下旬会同中央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省(区、市)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推荐为2005-2008年度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地)、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验收。检查验收时间为10天左右,10月下旬启动。检查验收组将由中央综治办、中央综治委各成员单位、特邀部门有关同志以及中央综治委特邀巡视员等组成。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工作部署为指导,重点检查验收各地推荐的2005-2008年度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市(地)、全国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区)、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工作方针政策的总体工作情况。通过检查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客观、公正地确定拟表彰单位和个人,进一步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各项措施在基层的落实,为明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表彰大会的召开,做好基础性工作。
二、检查验收条件
(一)群众安全感情况及群众对本地综治工作满意度,干部群众对平安建设的知晓率。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是否得到加强,乡镇(街道)综治组织建设和综治干部配备是否有力,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是否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三)本地是否发生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治安、安全案(事)件,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是否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是否发生造成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和暴力恐怖事件。
(四)综治委职能作用发挥和各部门齐抓共管等情况。
(五)综治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三、检查验收方法
检查验收以各地申报拟表彰的优秀地(市)、先进集体、平安建设先进县(市、区)为重点,采取明查与暗访、随机采访群众、开展安全感调查、召开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群众等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当地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综治工作和平安建设工作的总体情况、查看台帐、听取反馈意见等方式,全面了解综治工作情况。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综治工作暨全国综治先进检查验收工作,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在自查基础上,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措施进一步落实。
检查验收结果将反馈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赴各地检查验收组组成情况及赴各地的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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