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全力化解矛盾纠纷
7月初,汉寿县甲镇马某等43名农户在乙镇刘某某处购买了湖南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业公司”)的水稻种子(以下简称“种子”)。种子包装袋上的日期显示,该种子只能播到2021年6月下旬某日。马某等农户就此询问种子的最后播种期限,刘某某电话咨询上级代理商张某某,张某某又咨询种业公司片区经理陈某某,得到最迟可播种到7月中旬某日的答复。随后马某等农户购买该种子共计915公斤用于晚稻播种,种植面积合计366.8亩。10月下旬,马某等农户播种该种子的稻谷亩产量与其他稻田相比减产30%以上,按市场价计算,总计损失约11万元。马某等农户因赔偿问题与刘某某、张某某及种业公司产生纠纷,经汉寿县农业农村局和甲镇人民政府调处未果后,到乙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镇调委会受理本案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经调查,汉寿县种子质量管理站对种子进行了鉴定,出具了《汉寿县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书》。在马某等43名农户选出调解代表、张某某接受调解等前期准备工作后,调解员组织进行面对面调解。但就赔偿方式及金额发生争执,且相持不下,调解员转入背靠背调解。
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刘某某和张某某表示,他们已经认识到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关于赔偿的态度很强硬,他们承担不起全部赔偿责任。调解员表示理解,但如果不采取措施缓解,不仅会影响两人的生意及声誉,调解员建议,采取分期赔偿的方式先支付一笔赔偿款,并约定最终的赔偿金额及期限,刘某某和张某某经过反复权衡,同意了调解员的调解建议,农户代表最终接受分期付款的赔偿方式,达成调解协议:
刘某某和张某某按每亩300元的标准,赔偿马某43位农户减产损失共计110040元,并先行按每亩100元进行赔付(合计36680元),其余73360元在春节前赔付到位。
该纠纷涉及农户数量多,农户们经过两轮申诉无果后,又不愿意打官司,情绪已经处于爆发的边缘,由于涉及不真正连带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都不愿意先行全部赔偿,如果拖而不决,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因此,调解员有针对性地提出由销售者先承担起赔偿责任,并采取分期赔付同时向生产者追偿的方式,做到了把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为平息事态以及矛盾的最终解决创造了条件。调解员的工作方法得当,赢得了农户与销售者的信任,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收集到涉及种业公司责任的所有物证,最终使种业公司做出让步,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就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减少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调解机制存在与能昌盛发展的本质所在。本案例的最终意义在于,该纠纷的解决除了取决于调解员高超的调解技巧,更在于调解这一解决纠纷的法宝已经深入人心,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认可,兼具公平与效率的价值。
来源:平安常德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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