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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德市政法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5-24 08:07:25 【字体: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改进干部作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建设现代化新常德,充分履行政法机关法治保障和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常德市政法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常德政法护企惠企30条”)。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商环境

1.实行人才落户配套服务。完善企业高层次人才落户配套服务,全面放开应往届大学毕业生落户限制条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科研、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城镇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

2.实行户籍管理便捷服务。为企业用工和群众服务提供便利,利用互联网开通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在线申报。居住证办理“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一致的,城区派出所3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村派出所5个工作日内办结;申领地址与登记地址不一致的,派出所7个工作日内办结。常德经开区、常德高新区,区县(市)、市直管理区产业园区及企业(项目)所在地设立社区集体户或单位集体户,企业外来员工无法提供证明材料的,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企业出具证明即可落户。

3.实行出入境业务延伸服务。对“国家千人计划”专家等外籍高层次引进人才及其配偶、不满18周岁的子女,以及市、县级主管部门邀请来常访问者或投资者申请办理永久居留身份证件,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提供上门服务。对市、县招商引资企业管理人员,需出境从事紧急商务活动的,出入境部门可按“紧急事项”提供办证服务。放宽企业赴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条件,除严重失信的企业外,对相关企业办理赴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不分纳税级别,年纳税额统一由5万元降为3万元,并相应增加登记备案人数,分别办理3个月多次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实行网上咨询、网上预约。来常投资办企业法人或高管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中国台湾通行证等出入境签发时限,由20个工作日缩短到5个工作日(申请人属于国家移民管理局明确调查情形人员的除外)。

4.实行交通安全优质高效管理在遇恶劣天气或市、县城区及企业(项目)所在地集镇车流高峰期,对涉及民生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特殊物资运输车辆视情优先放行;对鲜活农副产品车辆被现场查获的“不系安全带、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等轻微违法行为,现场整改到位后不滞留、不罚款、不扣证;对城市配送车辆(配送车辆车身左右必须喷涂清晰可辨的“配送车辆”字样)因配送物资临时停车在30分钟之内的,不抓拍、不罚款;对外地车辆发生的“违反警告标志指示、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等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对外地车辆在我市首次发生“不按规定停车、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只警告处罚,不予罚款;在各类产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处理中,对“人未伤、车能动”类交通事故,实行快处快赔服务;对车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驾驶证审验等行政业务许可提供上门服务;对本市企业生产的特殊特种车辆需上道路试车通行的,领取试车通行临时号牌后,允许上道路行驶。坚持少设路障、多设路标,建立通行信息快速发布机制,支持和保障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

5.实行公安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理。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审批服务事项按要求入驻政务服务大厅,实现“一站式”受理、“全流程”集中办理、一次性办结。实现“常德公安政务服务平台”与“常德政务服务网”全面对接,除涉密等特定事项外,能通过网上办理的事项全部上网,无法在网上办理的全部实现网上咨询、网上预约。

6.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对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保安培训单位许可证核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章刻制业许可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营业性射击场设立许可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强化改革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套,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确保企业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推进电子证照归集使用,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

7.实行公安涉企行政执法审批报备。除公安部、省公安厅统一部署的专项行动,涉企报警,涉暴恐、涉稳案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其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案事件等特殊情形外,对进入市、县招商引资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必须报经同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实施,并向派驻同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备案;跨县级区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必须报经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并向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8.实行公证事项便捷服务。在全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集中公布所有公证机构名录和服务电话,为市场主体提供合同协议、保全证据等公证事项预约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增设“涉企法律咨询绿色通道”和“涉企公证咨询绿色通道”,畅通企业寻求法律服务渠道。公证机构在严格遵守公证程序的前提下,对于事实清楚、材料充分的涉企公证事项,将办理时限由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办结,能当天办结的当天出证。

9.实行涉企网络安全监管。把具有重要网络系统和数据的企业列为网络安全重点保卫对象,加强对企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工作的指导帮助,强化对企业部署在互联网上网站、系统的安全检查、通报预警和督促整改。通过加强网络安全监管,帮助企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提升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10.实行利企便民精细服务。规范司法评估、拍卖工作,推行商事主体选择鉴定拍卖机构全程公开。对涉及企业民事案件司法鉴定事项,将办理时限从30个工作日压缩至20个工作日。紧急情况下,鉴定费用给予减免或缓交。引导涉诉企业及时收集证据和保全财产,为企业维权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开通涉企涉产权申诉“绿色通道”,对破坏营商环境的控告、申诉、举报和情况反映优先办理。

二、加大人身和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11.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权益。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各类刑事犯罪。严格落实产权依法保护制度,对国有制与民营经济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企业主个人和企业、合法企业和犯罪组织、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严防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涉嫌犯罪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允许企业继续合理使用厂房、设备、车辆等涉案财物,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产,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违法犯罪情节较轻微的,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涉企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的,推进羁押必要性审查,结合危害性大小、主观故意大小、犯罪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判断,最大程度减少和避免办案对企业正常经济活动的负面影响。

12.依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制裁违约侵权,保护创新权益,促进有序竞争。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加强对传统特色品牌、本土特色、现代知名品牌、自主创新品牌的司法保护,对重复侵权及其他严重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竞争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依法惩处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商标攀附、仿冒等商标侵权行为,正确把握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界定,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依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13.依法助力缓解市场主体融资贵融资难问题。强化案件审判,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秩序,依法否定规避利率司法保护上限合同条款,对变相高息等超出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妥善审理金融借款、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案件,依法保护合法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市场主体的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形外,依法予以保护。

14.依法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优化企业破产办理机制及流程,推动市、县人民政府与市、县人民法院建立完善破产案件“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中依法履职,运用破产重整、和解方式救治困境企业,运用破产清算方式出清不具有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及时释放生产要素。依法采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等方式,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建立执行与破产的衔接机制,通过破产程序一体清理债务,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依法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审理债务关系简单、资产规模不大、无风险隐患的小微企业破产案件,提高破产案件处置效率。破产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力争缩短60天,无产可破等符合简易审理条件的破产案件一般在6个月内办结,3年以上未结破产案件力争减少30%以上。

15.依法提升执行案件办理质效。全力解决涉民营企业执行难题,加大涉民营企业生效裁判执行力度,对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民营企业家为被执行人,致使民营企业家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及时予以纠正。对被执行人名单实行动态监管,对已履行执行义务或发现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修复信用。进一步落实执行联动机制,实行执行案件信息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面对接,加强法院与公安、市场监管、税务、保险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形成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合力。适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依法依规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推动完善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确保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16.依法处理民商事纠纷。通过诉前指导和风险提示,使民营企业特别是上市企业对维权做到“心中有数”;通过诉前保全措施,减少纠纷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重大影响;尊重市场规律,依法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稳定;依法确认财产权归属,保护财产权合法流转;妥善审理投资、股权类纠纷,依法支持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各类主体投资安全。正确处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17.依法高效便捷提供仲裁服务。充分发挥仲裁员队伍“智库”特点和常德仲裁委职能作用,探索建立“仲裁全程调解”制度,通过提高调解和解率,平衡各方意思自治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服判率和自动履行率。鼓励仲裁员在审理中采取多调少裁的思路,促使当事人通过以产品抵债、股权转让、债转股或提供新的抵押担保、分期偿还等方式达成调解协议,为企业继续生产经营赢得时间,最大限度地维持企业生产活力。加强仲裁司法审查工作的力度,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机制和报核制度,依法公正审理各类仲裁司法审查案件,促进仲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18.依法坚持对行政行为的执法监督。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妥善审理重大项目落地、入园等方面涉及土地或房屋征收补偿、城建规划许可等行政案件;依法纠正行政机关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环节的不作为行为和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政行为,保障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法决定说明理由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领域行政执法。加大涉企领域执法案件监督指导,每年对市县两级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企案件评查不少于1次,对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三、强化打击防范,营造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19.深入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和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结合“万名干警联基层”工作制度,加强对涉企征地拆迁及劳资纠纷等敏感问题、重点工程沿线及周边地区矛盾纠纷的摸底排查工作,及时收集掌握阻碍、滋扰重点工程建设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报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预警并协助做好矛盾化解工作。深入开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在易引发矛盾冲突和纠纷的劳资、消费、物业、职工维权、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组建专业化调解团队,及时解决可能影响营商环境的矛盾纠纷。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由律师提供商事纠纷案件调解服务,拓展商事纠纷调解领域,为金融、保险、证券、知识产权等领域经济纠纷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更便捷的解决途径。推进平安企业、平安市场、平安景区等创建活动,推广“雪亮工程”建设,加强企业及周边视频监控建设,实现重点部位全覆盖,全部接入公安机关和综治中心视联网平台,全天候开展安全动态视频巡查;对违规设点、违法经营影响企业重点项目建设、正常生产经营的场所,依法及时查处取缔;对企业周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定期开展登记管理、隐患排查和清理整顿,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依法严惩影响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阻挠征地拆迁、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带有黑恶性质的“村霸”,净化发展环境。

20.深入开展金融犯罪专项整治。依法严惩妨害企业发展、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危害税收征管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犯罪资本,努力为企业及被害人追赃挽损。针对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现象,依法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

21.深入稳妥处置涉企案事件。慎重立案,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的涉企案件,尽量采取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慎重办案,到涉案企业调查取证尽量以非公开方式进行,尽量不着警服、不开警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慎重处置涉案财物,在不影响案件侦查、财产保全的前提下,对涉案财物实行动态控制,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帮助企业抵御防范经营风险、安全风险、法律风险,增强企业管理者和职工依法经营、管理和维权意识,提高依法管企能力。坚决清理涉企类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立案后久拖不决、 违规插手经济纠纷和涉案财物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影响公正司法的突出问题。

22.深入严打侵害企业违法犯罪行为。对侵害招商引资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判。案情重大的,采取专案专办、挂牌督办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在处理重大涉企案件、经济纠纷、涉众型案件过程中,严格落实“三同步”要求,同时开展风险评估,把依法办案与化解风险、追赃挽损、维护稳定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创新管理与监督机制,全面提升法治服务水平

23.建立民警驻企服务机制。建立公安机关联系服务招商引资企业和建设项目长效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分别由市、县公安机关或派出所指定专人进驻企业开展服务,实行“点对点”“一对一”服务,实现“六统一”,即统一协调解决企业涉警诉求及意见建议,统一对接须经报备的公安行政执法活动,统一组织开展每月一次集中上门服务活动,统一排查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和安全风险隐患,统一协调做好“一标三实”(标准地址、实有人口、实有房屋、实有单位)等基础信息采集工作,统一指导加强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24.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升级诉讼服务,集成线下诉讼服务中心和移动微法院、网上诉讼服务、自助立案系统、“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诉讼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一站通办、一网通办、一号通办、一次通办。实施简案速裁、繁案精审,快立、快审、快结、快执涉企纠纷案件,缩短办案周期,加快市场要素流转。强化案件监管,适时邀请企业、商会、行业协会等人员旁听庭审、见证执行。

25.建立优化营商环境专业法律服务机制。律协通过提供法律咨询、完善法律风险库、开展法律培训等多种方式,协助建立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律师的法律服务,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节省投资、争创效益,使项目经济利益最大化。律师事务所受理涉及营商环境的案件,要尽快受理迅速反应,从受理之日起,到法院立案的周期不能长于一周;需要延长调查取证的期限,须经常德市律协批准,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接到法院开庭通知后,要及时到庭,非特殊情况,不能申请法院延期;出席涉及营商环境的案件要有书面代理意见,律师事务所要作为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进一步做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工作,积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酌情减收、缓收或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26.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建立健全与公安机关涉企刑事立案信息共享和案件通报机制,坚决防止和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消极侦查、违规撤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法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形;积极推进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和类案监督。加强刑事执行监督,依法及时办理涉民营企业人员的减刑、假释案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长期不依法处置,或者对被执行人财产在刑罚执行中超范围、超数额处置的,及时监督纠正;对必须由被羁押民营企业人员办理签订合同、委托诉讼、资金支付等涉及生产经营重大事项的,以及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跨市县活动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加强民事诉讼监督,办理涉民营企业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对法院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违法诉讼保全、超期审理等审判程序中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纠正,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诉讼权利;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依法开展对人民法院涉企案件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保障企业胜诉权益及时有效实现;对涉及企业的明显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等违法情形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好民事非诉执行监督。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行政检察建议、立案监督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对涉企项目审批、征地拆迁、资金拨付、减税降费、招商引资、市场监管、生态保护、食药安全监管、社会保障、行政强制执行等行政履职行为加强检察监督,为企业正常经营营造优质服务环境。

27.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中,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并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和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28.建立完善党委政法委领导监督机制。党委政法委要指导推动政法各单位建立健全护企惠企工作机制,有效落实护企惠企工作举措,定期通报护企惠企工作情况,提升工作实效。常态化组织开展“百千万”活动,聚焦涉营商环境类案件中存在的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合法权益,以刑事手段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类案不同判,执行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及涉企案件中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侵犯财产、虚假诉讼、合同纠纷、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开展案件评查,每年评查涉营商环境类案件不得少于30件。

29.建立办案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办案责任追究机制,对办理涉产权涉企案件中政法干警工作态度“生、冷、硬、横、推”以及“吃、拿、卡、要”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涉及违法的,坚决“一案双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利用职权插手经济案件办理、违规入股、兼职取酬、违规借贷、违规变相占用和使用企业车辆房屋、违规摊派和报销、非法参与经营、充当“村霸”等黑恶势力“保护伞”的,一经查实,依法从重严肃处理。

30.建立举报投诉和督查考核机制。依托“12368”诉讼平台、“12309”检察服务平台、“12389”公安举报和“110”报警服务平台、“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市县综治中心视联网平台,充分发挥纪委监委驻政法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监管作用,监督电话分别是驻市委政法委纪检监察组:7786183,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7958075,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7368012,驻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组:7761050。多渠道收集政法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和违纪违法问题。对于企业投诉反映的执法司法服务方面的问题,7个工作日回复办理情况并限期整改。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要将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政法工作重点落实督导检查,各级派驻政法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建立平时检查、半年督查、年度考核机制,对落后单位进行约谈问责,对先进单位及时通报表彰,并纳入服务经济发展、平安建设、文明创建、绩效评估等考核,推动形成安商、护商、亲商的法治环境。

《关于常德市政法机关依法保障和服务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委政法委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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