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分类系以劳动合同期限为基准进行。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资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之一,如何确定合理的劳动合同期限,无疑对于后续的劳资双方义务的履行、权利的享有甚为重要。但是,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种类,由于其存在的漏洞,却让人无从确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
一、两种类型合同定义不清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此可知,有无约定劳动合同的“确定终止时间”,是区分该两种合同的关键点。
那什么是劳动合同的“确定终止时间”?如,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自2015年7月19日起计算,那么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该时间系确定的终止时间,则该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由于该条规定情形均属于附期限或附条件的情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除外),使得合同的终止时间并不明确,则该合同应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劳动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因法定退休年龄是固定的,依据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其应当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面对如此长的固定期限,此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义何在?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曾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20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如“无固定期限”可理解为“不约定终止日期”,作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劳动合同期限”,此时应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劳动合同类型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未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而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这无疑是令人匪夷所思的。
二、订立合同条件略有差异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此事,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即使是初次就业的劳动者,也可与其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规定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属于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的,劳动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对于不同种类的劳动合同,是否适用于不同岗位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并未规定。目前仅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相同
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均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至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适用同样的劳动合同解除以及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情形除外)。也就是说,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就其解除与终止进行特别规定。
四、解除合同的补偿金与赔偿金标准相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该两条规定均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综合上述四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其定义的不明晰,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基本一致,致使区分两种合同甚为困难。且,存在某种合同类型实际被架空的可能。作为用人单位,既然两种合同无甚区别,何不直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就此适用最长期限的试用期,适当降低用人成本,同时可挽留人才;作为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无妨,反正不影响其自由流动,只要我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即可,同时解除合同也并非易事。若真如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存在必要(令人讽刺的是,现实生活中反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边缘化”了)。
为此,通过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行法律上更加明晰的界定,明确不同劳动合同适用的岗位类型、合同解除或终止条件,从而明晰两种合同边界,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以便创造更加和谐的劳资关系,实现劳资共赢。
(鼎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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