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体现恢复性司法理念
坚持正确的犯罪控制观;坚持正确的刑罚功能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
恢复性司法使近现代以来几乎由国家垄断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进程,转而更加注重发挥当事人的积极作用,尤其注重维护被害人的权益。
宽严有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为关键的核心问题,能否做到宽严有度是检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是否准确、全面的标志。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快速办理、放宽适用范围、少用逮捕措施等原则。
日前,由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焦作市检察院与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主办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在焦作市举行。
李向华
三大理念贯彻宽严相济
武汉大学资深教授马克昌在其名为《中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演进》的报告中说:“为了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我国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然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适用中却并非是一帆风顺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认为,目前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在某种程度上仍存在宁“左”勿“右”、宁重勿轻的思想,甚至存在“杀人偿命”等同态复仇心理,以致过分注重打击而忽视保护,片面强调“严打”而忽视“宽缓”的一面,突出强调犯罪扩大化、刑罚重刑化。同时,由于存在证据意识薄弱、习惯有罪推定、轻信口供的认识,有的司法人员在有罪与无罪的证据存疑时,往往作有罪处理;在罪重与罪轻的证据存疑时,往往作罪重处理。这些认识和做法显然有悖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直接影响到该政策的贯彻实施。
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牢固树立三个理念:首先,要坚持正确的犯罪控制观,犯罪虽可在规模和形式上控制,但并不能完全予以消灭。这才是合乎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犯罪控制观。其次,要坚持正确的刑罚功能观。刑罚的严厉性及其功能局限性决定了它只能是最后的制裁手段,只有在其他社会规范调整手段不力时,才能不得已而用之。最后,要坚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理念。“以人为本”不仅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补充,而且是“法治”、“人权”观念的人文基础,是法治发展方向及其命运的决定性因素。
宽严相济与恢复性司法相融
“恢复性司法是报复性司法相对应的概念,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双方冲突,从深层次化解矛盾,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调解,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焦作市中级法院的李沙弟在研讨会上谈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他说,恢复性司法的目的在于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个体责任,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赔偿;受害人利益得到救济、补偿,既包括物质财产方面,也包括精神人格方面;受损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恢复;促进犯罪者早日回归社会,恢复一种正常的生活秩序。
“恢复性司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以和平方式、在案件当事人充分参与的基础上解决刑事冲突的新途径,使近现代以来几乎由国家垄断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进程,转而更加注重发挥当事人的积极作用,尤其注重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使被害人得到较为充分的救济,实现当事人的和解并促使犯罪人的认罪,并融入社会、改过自新,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李沙弟说。
李沙弟介绍:其法院在借鉴恢复性司法理论过程中,将刑罚轻缓化引入到恢复性司法中,形成“非刑罚化”和“刑罚轻缓化”并举的恢复性司法模式,这一模式在具体适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被害人在得到了满意的赔偿之后都谅解了被告人,许多案件的当事人还当场握手言和。
宽严相济要宽严有度
焦作市检察院检察长种松志认为,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活动的方向和原则,但司法实践中,执行上出现了一些偏差,比如片面地认为宽严相济就是对一切犯罪都要从宽处理,显然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误解。我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概括起来就是四句话:轻罪轻处、重罪重处、不罚无辜,宽严有度。
其中,宽严有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最为关键的核心问题,可以说,能否做到宽严有度是检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是否准确、全面的标志。而宽严有度的内涵,则应是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互补、宽严有据。
为保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全面落实,首要问题是尽快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律化,把该政策蕴含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非司法化等思想融入具体的法律规定之中,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够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长期、有效的执行。
宽严相济保护未成年犯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在研讨会上提供了这样一组数据,2002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公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占起诉犯罪嫌疑人总数约6.9%,而这个数字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则分别占到了8.3%、9.9%和10.5%。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一种逐年上升的趋势。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汉军表示:“80后、90后犯罪已经进入了我们的视线。”
80后与90后的青少年具备着叛逆、“恶搞”及与“主流”社会之间严重的沟通问题等特点。为此,李汉军认为青少年犯罪对策应当调整,他认为孩子出现了问题,家长及社会同时应当检讨自己是否有问题,同时还应当加强对话沟通,承认并注重未成年人的社会主体身份,尊重青少年的自身权利。此外,还需建立程序意义上的真正的人性化执法体制,而问题青少年帮教制度的基本立场,应当从说教转向对话。
焦作市检察院的郝平军在谈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护时表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坚持快速办理、放宽适用范围、少用逮捕措施等原则。例如,未成年人案件在检察阶段,检察机关可以缩短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时间,优先办理或无间断办理。
郝平军说:“检察机关一旦决定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逮捕,势必就要经历一个侦查、起诉、审判的漫长的诉讼过程,而未成年犯的羁押场所与成年人一样均在看守所,产生交叉感染情况的可能性非常大,同时长时期脱离社会,尤其是对一些在校学生,使其被逮捕而切断甚至永远丧失正规教育的条件,无论是对其个人还是对社会,负面作用都将是巨大的。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该在衡量其行为是否构罪的同时,更应多关注是否确有逮捕的必要,更多从教育、挽救的角度把握捕与不捕的界限。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