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律传统中的双子座
——以马锡五与吴经熊的比较研究为切入点,谈未来法院工作的方向
当前,在中国司法的理论与实务界,一直存在着“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的争论。此种争论,不但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具体工作的开展,而且最终决定着国家法治道路的方向。笔者认为,这种争论究其本质,乃是现代法律传统中乡土法律传统与西化法律传统之间的交锋,而这种交锋已经持续了百余年。所谓乡土法律传统,就是强调法治进程的本土化道路,注重吸收传统文化中的优秀法律资源,重视传统社会中人情、风俗、事理、惯例的合理运用,倡导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纠纷。而西化的法律传统则与此不同,其是在晚清社会的洋务运动与预备立宪的背景下,由西方的法律予以传入,这种外来的法律思想,经过近现代中国学者反复研究与传播,进而一定程度上与本土的法律实践相结合,从而得以形成。西化的法律传统,强调西方的法治理念,注重正当程序、法律至上、契约自由,提倡高深的法律创制技术与缜密的法律思维。这两种法律传统可以说构成了现代法律传统中的两翼(或是双子座),形成了极具特色的现代法律传统。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种法律传统的融合与交锋中,涌现了一批批优秀的法律人才,而这中间,马锡五与吴经熊便是现代两种法律传统的代表人物。故而,以这两个完全不同背景的法律人为视角,进而从一定角度来探讨现代法律传统的两翼,从而找到未来法院工作与中国法治道路的方向,便显得格外有意义。
马锡五,陕西志丹人,1930年参加革命,战争时期先后任陕甘陇东分庭的庭长,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的院长,建国后,任最高法院西北分院院长兼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1954年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战争期间与建国后,他深入群众,多方调查,亲自到事发地去解决纠纷,坚持按照政策法令,充分倾听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通过采取巡回审判、马背法庭、炕上调解、田间断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审理案件,解决问题。其审判方式被后人形象地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吴经熊,浙江余波人,1920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之后留学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24年,先后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与院长,1929年任上海临时法院院长,1933年宪法起草委员会副主席,公布著名的“吴氏宪法”,1966年定居台湾。吴经熊的法律思想深受西方法律文化的熏陶,集中探讨了自然法哲学、斯塔姆勒的法学理念、民国时期的立宪运动、民国宪法草案的特色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等议题。
上述两个人物可以说是中国法治进程中富有代表性的人物,两者之间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如都出生在旧中国、都做过法官、都主持过一定地区的司法工作,都为后世留下过一定的著作,都被后世形象地称之为“青天”等。另外,两者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比如,两者的出生地域与学习背景不同,马锡五出生在西北地区的一个边远乡村,是传统社会下土生土长的乡土人,他并没有受过正式的法学教育,但却熟知中国内陆乡土社会的民情风俗、事理惯例;吴经熊出身在东南沿海的发达城市,自幼接受西式的法学教育,在著名的法学院研习法理、攻读法学,可以说对于西方的法治理念有相当程度地了解。两者的工作环境与工作方式不同,马锡五工作在陕甘宁地区,这里是内陆的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民风淳朴,世俗的民情、风俗、事理、惯例大量存在于此,在国家法与民间法交织存在的地方,马锡五突破传统的审判与断案模式,广泛地深入田间、地头、村舍、帐篷,进行调查取证,耐心地倾听群众的意见,综合地考虑案件的事理、人情,通过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来审理案件,排解纠纷。吴经熊,则工作在沿海中心城市——上海,这里经济发达,商业活动频繁,人们的思想观念处在东西方交汇之处,契约自由、程序正当等思想在很大范围内存在,处在此种环境中的吴经熊自然以西方法律为主导,无论是在担任教会老师,还是高等法官的时候,其都信奉西方法律的刚性原则,倡导法律的规则之治。
以马锡五与吴经熊为代表的两种法律传统,可以说各有优点。前者诉讼简便、形式灵活、能充分地兼顾当事人的意见,使情理法完美地结合;后者则能最大限度体现程序正义,通过刚性的标准、严谨的法律来确保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从数十年国家的法治历程来看,这两种法律传统可以说一直处于对话与对峙中(如80、90年代,西方法学的兴盛与社会法学的复兴,2000年以后,西方法学逐步现代化与本土化,2007年之后,民间乡土规则的日益重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重提等)。在马锡五与吴经熊为代表的这两种法律传统的影响下,也产生了各自的法学传承(前者如朱苏力、宋鱼水、陈燕萍等,后者如贺卫方、季卫东等)。值得一提的是,朱苏力与贺卫方是其中的代表人物,朱苏力,北大法学院教授,在《送法下乡》一文中,他充分的强调柔性的乡土规则,曾提出“依法不能调解,依法不能断案”的论断。贺卫方,北大法学院教授,其极力倡导西方的法律化规则,主张以程序正义为主导的规则之治。
以马锡五与吴经熊为代表的两种法律传统,其发展历程已近百年。在当前人民法院的工作中,这两种传统已演化成“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的争论。在现今社会转型与社会矛盾不断涌现的大背景下,以“纠纷解决”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受到推崇,苏力教授甚至提出“依法不能调解、依法不能办事”的论断。那么,现代法律传统的双子座应该如何相处、“纠纷解决”与“规则之治”究竟孰轻孰重,这些议题迫切成为当前法院急需回答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我们既要“纠纷解决”,更要“规则之治”。以“纠纷解决”为主的法律传统更加关注案件的实体公正,能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但国家的法治进程是不断向前推进,法治国家建立的根本标志,不仅仅是完备的法律体系与有效的法律运行机制,更重要的是,公民的法律信仰的确立。只有公民对法治确定了坚定的信仰,建立了对法治的笃信,法治国家的宏伟蓝图才能真正实现。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既要采用“纠纷解决”的法律传统,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更要用“规则之治”的法律传统来引领公民基本法律信仰的确立,唯有如此,国家的法治进程才能不断推进。
(津市市人民法院 高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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