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胳膊”也能扭过“大腿”
——从一件行政诉讼案件看法律平等的可行性
据悉,广东省遂溪县江洪镇政府状告遂溪县政府的行政案件,此前在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承办案件的主审法官当庭作出判决:撤销广东省遂溪县政府作出的《遂府(2014)40号处理决定》。当天判决后,广东省遂溪县江洪镇政府及遂溪县政府均表示服判。也就是说,广东省遂溪县江洪镇政府告赢了其上级县政府。换一句通俗的话来讲,“胳膊扭过了大腿”。
历来,很多人都听说过或经常说过这样一句话,“胳膊扭不过大腿”, 但可以肯定的是:说这些话的时候大多数人们都没有认真地考虑或真正地理解这句话的含义,只是继承了以往所谓的古人言,很不经意的把这句话传了下来,这就是传统观念,不少人就这样一直传下去,只要遇到了比自己强大、有权有势有后台、权位高过自己的对手,就会遵照这个观念,认为“胳膊扭不过大腿”,甘愿放弃自己的尊严和权利,这样一些人当然是把自己比作胳膊,对手比作大腿。究其因,这就是传统观念约束了他们的思想智慧和法律平等理念,铸就了他们的懒懦无知和任人宰割的平庸心理。在现行法律上,胳膊和大腿原本是平等的,并非谁扭不过谁,而是在于谁违背了法理,谁就扭不过对方。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中国宪法明文规定了的,也是中国人民经过了几千年和专制作斗争争取来的权利,可谓来之不易。稍微喝过历史墨水的人都知道,从奴隶社会到封建君主专制上下几千年,平民有谁斗过贵族?百姓有谁斗过官僚?古时流传的“民不与官斗”“刑不上大夫”等语言就是法律不平等的最好写照。上述案例要是回到君主甚至奴隶时代,简直是南柯一梦。法是人制定的,奴隶主和封建统治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是不可能让人平等的,而只有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社会才会希望人人平等,法律的平等才具有可行性。当然,新社会的法律也不是面面俱到和绝对的平等,它的平等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难免也有些看似不平等的东西,诸如民事纠纷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中,就有同命不同价的遗憾存在,尤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表现突出,就仅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一项,城镇人口明显比农村人口高出几倍。当然,从辩证法的角度来讲,一切平等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只能说,法律的平等有待不断推进,其可行性总体上和发展趋势上是肯定的,不容置疑的,这一点,我们要坚信。
(临澧县人民法院 李跃军 刘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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