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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的法律思考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15-09-25 11:11:45 【字体: 】

    自古以来,人作为群体性动物而存在,互帮互助是人类更好地进行生存和生活的必需品。所谓好意施惠,简单来说就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好意施惠主要有请客吃饭、搭便车、到站请邻座人叫醒、帮人指路等。

    好意施惠行为本身是一个社会中常见的、增进情谊的行为,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由此产生的纠纷法律就一概不理。由于现实中出现了一些由好意施惠行为而致害的现象,让人开始思考和重视这种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具有现实意义,更意味着在法治社会下人们对权利义务观念的加强。有人觉得好意施惠与法律挂钩了,便失去了它原有的含义,但我认为没有法律规范的好意施惠行为,若是发生“意外”,不仅增进情谊的目的达不到,更会使当事人身、财产权受损,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当然,由于好意施惠具有无偿性、善意性等特征,处理好意施惠关系也便具有特殊性。

  在我国,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好意施惠行为在生活中也就十分常见。但目前我国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好意施惠行为致损的责任承担进行明确的规定,以致于在现实中出现了地方“审判割据”的混乱局面。不同审判人员对好意施惠行为致损的性质认识不同,所持态度不同,有的将其认定为无偿合同,有的将其认定为侵权并适用无过错或是补偿责任,等等。笔者认为,正如“好意施惠行为”、“施惠关系”以及“情谊行为”都并非是正式的法律术语一样,在国家未以法律的形式对该种现象进行定性和明确适用的规则之前,任何学术上的的探究和观点都没有对错之分。

  在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行为并不少见,笔者将以好意搭乘等常见的好意施惠行为为例,谈一谈好意施惠行为引发纠纷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无因管理。

    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是一种类似于无偿合同或是无因管理的行为,但笔者并不认可这种观点。虽然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一样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但好意施惠本质上不是一种法律行为,而无偿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法律上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它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愿意受到有关无偿合同法律规定的约束,并且双方之间发生债的关系,一方具有给付请求权。对于无因管理而言,它与好意施惠同样具有好意性,但其是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且后果由法律进行规定,而好意施惠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结果,施惠行为可能是出于施惠人的主动帮助,也可能是出于受惠人的请求,但都是一方施惠另一方明知且接受.

    二、好意施惠致损与侵权责任。

    假设甲与乙住同一小区,某日甲在开车回家路上偶遇乙,乙请求搭顺风车,甲欣然接受,但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乙受伤。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好意搭乘行为而引发受惠人致损的事件。

    1、施惠者应当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在上述好意搭乘的事件中,若施惠者甲在开车途中故意或是重大违章而引发车祸,那么甲先前的“好意”的这一初衷无法阻却其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因此应当对乙的损失作出赔偿。甲作为司机对车上乘员的基本安全具有保障的义务,且这一义务不能因为好意施惠的动机和前提得到免除。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2、施惠者不应承担责任。

    笔者认为施惠者在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不应承担责任,应由受惠者自负风险。但基于人性的关怀和对被害人家属精神的抚慰,也应当鼓励有条件的施惠者给予对方适当的补偿。好意搭乘事件中,若车主甲尽到了合理的谨慎义务仍不能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发生了意外事件导致车祸的产生,那么甲就不应承担乙损失的责任,风险应由双方各自承担。如果受惠者乙作为好意搭乘者在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形下就享受了像车主甲那样的便利与快捷,而甲在无过错的情形下还需为乙的损失买单,对甲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好意施惠者不因先前的“好意”而减轻责任,应当仅将其限定于故意和重大过错的情形下.

    3、应当考虑社会效果。

    好意施惠行为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互助的道德行为,是一种值得提倡和鼓励的行为,在社会风险无处不在的今天,好心办坏事的情况也并不少见,在好意施惠行为引发损害之后,若不要求施惠者给予补偿或赔偿,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若要求施惠者承担过重的责任,则可能引发不敢“施惠”的心理,引发道德危机,更何况有时施惠行为是由受惠人请求而发生的。如何在实践中把握好这个“度”,如何促进双方之间通过不损情谊的和平方式解决问题,是一个要长期摸索的事情。

    三、呼吁法律进行规范。

    好意施惠行为本身不是法律行为,我们应分清好意施惠行为本身和因该行为而引发的导致受惠方受损害的后续行为。对于前者,法律不应该加以干预;对于后者法律应当加以明确规定和进一步解释,以便当事人寻找适当的方式进行法律救济。有的人往往会认为好意施惠行为是在做好事、帮忙,不会产生法律后果,又或是害怕因好意施惠引发的损害一律将要负全责,从而减少互帮互助行为。虽然这种错误认识并不会影响责任的承担,但加大对相关知识的宣传,让民众能更好的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风险评估和法律后果的预测,更好的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安排,才能进一步减少纠纷的产生,构建更和谐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

(鼎城区法院  陈阿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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