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的原因及对策
交通事故处理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公安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因当事人对事故责任划分存在异议、或经济赔偿久拖不决等引发的信访案件时有发生。而信访人在投诉、上访时,为达到个人目的,主观上会放大当事民警在办案中存在的态度、语言、甚至着装等方面的一些细节问题,导致交警部门在处理信访案件时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精力,不仅对正常工作造成干扰,而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部门执法的公信力和队伍形象。现笔者结合在交通事故处理岗位多年的工作经历,对引发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的原因及如何减少涉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的对策做几点粗浅的探讨。
一、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的原因
(一)接处警欠规范。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一般都会选择报警,希望交警迅速赶赴现场进行处理。接到报警后,事故处理民警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迅速赶到事故现场。但是,如果民警没有按时出警,延误了抢救伤者和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的时间,甚至因为出警不及时导致伤者因伤重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就很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
(二)办案质量不高。少数民警整日忙于事务,忽视了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素质技能训练,业务水平有限。有的证据意识不强,无法将现场的痕迹、物品与交通事故联系起来,将其作为证据收集,从而造成关键证据遗失。有的现场分析能力不强,不能通过现场情况及时调整勘查方向,进行有针对性地勘查。还有的在对当事人、证人的询问时不能抓住重点和关键,该问的没有问到。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对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时的公正性,难以让当事人信服。
(三)责任认定失误。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就是以事故现场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认真勘查、对事故当事人和目击证人进行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但是,如果不是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相关规定,带有个人观点和主观臆断,甚至徇私枉法,随意下达事故责任认定,必然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当事人的上访。
(四)工作态度不好。部分民警面对当事人的咨询解答不仔细而导致上访。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或多方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会找办案民警了解事故的处理情况。此时,如果办案民警对当事人的咨询置之不理,很容易给当事人产生一种误解,认为办案民警不是秉公办案,而是偏向于其他方,从而对事故的处理工作产生抵触情绪,或者直接向上级部门上访,致使事故处理工作陷于被动。
(五)经济赔偿不到位。在实际生活中,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脱保、肇事者赔付能力低,甚至肇事者逃逸等情况大量存在,严重影响到伤者的就医诊治、伤残赔偿等。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事故受害人一方往往将所有责任归咎于交警部门。只要相关经济赔偿不到位,当事人就直接找办案民警,如果得不到解决,很容易引发上访案件。特别是少数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害怕承担经济损失,驾车逃离现场,造成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交警部门因为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不能马上破案,也会造成当事人四处上访。
二、对化解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的几点经验
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不仅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果得不到妥善圆满的解决,往往引发一些极端事件,不仅给公安交警部门工作造成不利影响,也影响到一方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各地公安交警部门高度重视交通事故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断创新交通事故处理新机制,减少各类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的发生。以笔者所在的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为例,近年来,该大队将人民调解机制引入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以来,年均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300起左右,调处成功率达97.5%,因交通事故纠纷处理引发的社会矛盾明显减少。
(一)健全事故调处机制。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道路法庭调解为框架的“三调联动”事故调处三大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整合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力量。人民调解室、道路法庭与交警大队集中在一个院内办公,构建“一站式”调解网络,让事故当事人纠纷调解、保险理赔、民事诉讼等工作在一站内完成,简化事故调处工作流程,减少事故群众在各个部门往返的时间和麻烦,不仅最大限度地实现便民利民,同时收到了较好的事故调处工作效果。
(二)促进事故处理规范。人民调解制度的引入,给交通事故纠纷调处工作注入了新的力量,缓解了基层警力紧张和事故处理民警的工作压力,使事故处理民警能集中精力,更好地做好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开展逃逸案件的侦破追逃工作,提高事故处理办案质量和事故处理效率,从而在源头减少交通事故引发的信访案件。2009年以来,鼎城区涉交通事故信访案件大幅减少,没有发生一起因交通事故处理不公平而引发的投诉。
(三)强化交通安全宣传。长期以来,因事故多、警力少,事故处理民警在接待群众、处理事故时,往往因宣传解释不到位,使当事人产生误解,引发信访甚至群体性事件。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制度建立后,人民调解员在全力做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的同时,有充足的时间开展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宣传、接受群众法律咨询,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将矛盾的化解引入法制轨道。
(四)节约行政司法成本。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后,人民调解员积极帮助事故当事人维护自身权益,使当事人能及时就损害赔偿达成一致,避免了处理善后赔偿耗时、费力、烦心。调解协议达成后直接产生法律效力,无需再经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人民法院裁决,不仅使公安交警和人民法院有更多的时间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降低了行政司法成本。
(五)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调处机制互为补充、整体联动,特别是司法调解的提前介入和“一站式”调解的不脱管、不失控管理模式,大大缩短了整个事故案件的诉讼、赔付周期,提高了事故处结率,有效化解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三、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的对策
分析交通事故信访案件的原因,既有办案民警主观方面的欠缺,也有当前社会环境影响的客观上的不足;既有当事人的法制意识淡薄问题,更有办案民警执法办案水平和群众工作水平的问题。笔者以为,要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信访案件,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一)建立规范的交通事故处理和办案体系。要全面提高事故办案质量,必须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事故处理工作制度体系,全面规范事故处理权力运行各个环节,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形成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工作格局。事故处理工作制度的完善,为事故处理权力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有效保障,从制度层面上最大限度地压缩民警随意执法的空间,从而有效防止权力运行的恣意以及利用权力寻租,防止职务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强化民警的理论学习,加强业务技能培训,通过加强学习与培训,增强事故处理民警的廉政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业务技能和办案能力,同时要求事故处理人员在办案中做到热情、公平、公开、公正。要注重事故处理民警的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要坚决调离岗位,抽调素质好、能力强的民警充实到事故处理工作岗位上。
(二)加强对交通事故处理过程的执法监督。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为法制监督员,邀请他们参与交通事故调处的全过程,实行阳光作业。对人民群众的信访,要认真调查,进行复核,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严重违反规定办案的人员,坚决严肃处理,不能姑息迁就,以减少错案的发生,保障依法办案的公正性。要主动回访当事人。通过定期回访事故当事人,了解案件处理情况和群众对事故案件处理的满意度,听取当事人对事故处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要加强内部监督措施。严格内部事故案件审批制度,建立重大、疑难事故法制审核、集体研究、专家会商制度,最大限度地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处理得当。要加强案件检查,定期抽调事故处理案卷,评查事故案件办理情况。要实行事故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执法过错问题。不姑息、不迁就,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予以追究。
(三)积极创新交通事故联合处理工作机制。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按照“政府主导、交警牵头、部门协作、属地管理”的原则,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依法共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大力推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机制,坚持热情服务,把矛盾化解在最初。人民调解员要积极充当“和事佬”,对双方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不带观点、不偏袒,让当事人从情理上接受调解;要跟踪服务,使赔付兑现得最快。对于调解成功的案子,要按规定签订调解协议,确保赔付兑现最快到位。要有始有终,让矛盾移交时最小。在日常工作中,人民调解员要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为当事人充当法律顾问。在调解中,对那些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或违背协议、拒不赔付的当事人,及时指出其错误认识和应当承担的严重后果,并始终不放弃调解努力,力争将矛盾化解到最小。同时为受害方牵线搭桥,积极寻求其他解决矛盾的途径或指导其进入行政调解或司法调处环节,从而最终化解矛盾。
(四)不断提升办案水平和改进工作作风。要提高事故办案质量,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事故办案队伍。要提升公正办案、公平办案的质量,在处理每一起交通事故时,办案民警都必须坚持以事故现场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切不可掺杂有个人偏见、个人恩怨和主观意念,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案情清楚的基础上,应当将案情实事求是地提交大队交通事故案审会进行讨论,并客观、真实地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阐述责任认定的意见和理由,经案审会研究讨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当事方下达责任认定书。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对待事故群众要热情和气,对群众的不理解要多耐心解释和沟通,让当事人感受到办案民警的热情和真诚,拉近警民距离、融洽警民关系。同时,要加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侦破力度,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群众感受到公安交警部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决心和能力。
(鼎城区公安局交警大队 余树弟 成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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