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津市市法律援助需求现状与发展趋势
津市市法律援助事业正式起步于2001年,自津市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夯实法律援助工作基础,进一步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十余年来,法援中心在秉承“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工作方针下,坚持为贫弱群体提供规范标准的法律服务,为构建和谐津城发挥了重要作用。近期,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通过阅档案、查资料、下基层等形式,掌握了我市第一手的法律援助工作现状,试图分析出我市近些年来法律援助的需求方向,预测今后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趋势,探索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途径。
一、津市市法律援助的需求现状
1.法律援助多种受援对象的需求。依据我市“经济困难”的标准,其受援对象包括:一是以城镇失业职工为主体的就业弱势群体;二是以农村部分生活困难的农民为主体的生活弱势群体;三是以孤老病残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四是以无业或待业人员等生活窘迫者为主体的边缘弱势群体。同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刑事诉讼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农民工等人群也都属于符合申请援助的范围之列。值得一提的是,津市作为一座典型的老工业城市,27万人口中的5000多户低保户,1.3万下岗职工以及众多在厂企业职工,这些人群成为了法律援助受援对象中一支不可小觑的群体。
2.法律援助机构自身价值的需求。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具体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事项,对上不仅要做好当地政府的分忧者,承担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责任;对下更要做好百姓的贴心人,坚持为贫弱群体无偿提供标准规范的法律服务。就自身价值而言,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一员,其意义远不止按照上级要求完成常规性任务。例如,2011年周某工伤保险待遇维权案、2012年皮某健康权纠纷案等典型案件的承办,在圆满地维护了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又达到了推介宣传自身,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面的积极效果。
3.法律援助工作拓展的主动需求。一是积极介入群体性涉法涉诉的调处工作。群体性上访,多数因为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考验的是当地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能否拿出取信于民的得当措施处理好群体性上访工作,关乎到建设“法治津市”和构建“和谐津市”的大局利益。津市市法援中心抽调精兵强将,安排资深律师采取轮值方式参与矛盾纠纷的调处,体现的是对本职工作的主动性需求。二是通过在11个乡镇、街道建立起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以及协同妇联、残联、人武部、人社局、看守所等单位建立起来的针对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利于进一步拓展我市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我市的法律援助需求。
4.津市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主要体现在援助案件的办理上。近几年,我市法律援助需求明显增加,且多以获得法律咨询、民事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为主。办案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援助工作的相关规定高标准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较好的维护受援人员的合法权益。2011年、2012年,我市的法律援助案件均已突破220件,来电来访咨询均突破300件。其中,根据群体特征来划分,在援助案件和来电来访中,妇女、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等成为了受援大军的中流砥柱,占到了70%左右。今年,随着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可以预计,我市的法律援助需求将继续呈递增之势。
总结我市近几年的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我们面临着:如何建设与规范现有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如何进一步发挥政府赋予我们的法律援助工作职能,继续推动我市法律援助工作达到新的高度;如何随着法律援助需求的不断增长,保持我市的法律援助质量与时俱进。
二、当前我市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1.除了已成立的11个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我市还陆续成立了数个社会团体的法律援助机构。在组织、指导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开展工作方面,市法援中心的人力精力等还远远不够。目前,社会团体等法律援助站开展的法律援助维权活动虽然是非政府的行为,但它在起到第一道防线,解决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纠纷时,确能发挥其防患于末然的独特效果,可大大缓解市法援中心的办案压力。然而目前,设站越多,压力却并不会因此减轻,面临的是层层救助,层层需求。
2.《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较具体,但操作性不强,有些条款对于某些县、市来说适用面未必全覆盖。根据我市实际,有些请求量大,涉及面广的范围还欠细化,需要对此重新予以细化、界定,作出科学的分类。特别是我市以传统工业为主,流动人口增加,劳资纠纷、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交通事故、下岗职工权益保障等案件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较多,但按照最新修订的《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又会带来操作上的不便。
3.法律援助的过程并非完全畅通,特别是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统一还没能从立法上体现,从而真正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及保障诉讼公正。大部分的受援人只享有诉讼申请的援助,而未能得到实际的司法救助。
4.由于法律援助经费的限制,部分跨区域法律援助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其硬性规定的几百元办案补贴远远满足不了办案成本费用,办案人员的食宿费、交通费等无法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就难以保证。
三、对加强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构的职能优势,坚持科学发展观,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大局,主动为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应主要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开展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从发展、稳定的高度来认识法律援助参与社会救助工作,当社会救助对象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会导致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依法保护,以致引起恶性上访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改革、发展的前提。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及时向困难群体伸出法律援助之手,为因贫困而导致合法权益得不到依法维护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2.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网络机制。进一步畅通和拓宽法律援助申请、受理渠道,将法律援助机构向村居、社区延伸。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完善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农民工等困难群体的专项维权通道建设,对行动不便的困难群众提供上门服务。积极开展网上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建立律师事务所直接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直接受理简单民事案件申请制度,保证公民在最短的时间内能够就近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做到有援必援,应援尽援。
3.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机制。要加强案件办理质量的监控,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法律服务人员拒绝指派、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收取当事人财物的,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机制,建立异地协作办案和重大疑难案件指导机制,建立健全统一的法律援助案件归档和业务信息统计管理制度。
4.建立法援服务质量的监督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推动法律援助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全面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优势,积极开展针对贫弱群体的法律援助工作,为城乡贫困居民和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下岗职工等贫弱群体提供及时便利的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适时放宽法律援助条件,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合理调整法律援助困难标准,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为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的农民工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要积极配合“严打”整治斗争,承办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要配合信访部门做好“依法处访”工作,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上访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工作者要在实践中把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线,对承办的每一件援助案件都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和调解、辩护工作,以扎实有效的工作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加强各法律援助工作站点的建设。要按照建设“法治津市”的要求,积极推进法律援助进社区、进村居工作,要在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基础上,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投入力度,进一步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切实解决好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办公条件、人员待遇等实际问题,使全市法律援助网络进一步健全,使法律援助工作站真正起到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的作用。
6.提升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不断增强社会大众对法律援助的了解,大力宣传法律援助扶贫助弱、伸张正义的积极效果,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力。要积极做好有关法律援助案件的衔接工作,在减少办案成本的基础上,切实为受援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123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在原有基础上,调整工作职能,完善内部工作机制,做好“12348”法律服务专线咨询,畅通法律援助案件受理程序,发挥其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窗口作用,及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
(津市司法局 周庆 熊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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