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乡县乡镇司法队伍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如何全面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努力增强司法所整体工作效能,更好的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是一项值得深思的问题。通过对安乡县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现状作的一些调查,就今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探讨如下。
一、基本情况
安乡县乡镇司法所有政法专项编21个,实有人员20人,其中乡镇司法助理员16人,另从乡镇借用人员4人。16名乡镇司法助理员中,有党员13人。人员构成按职级分:正科级1人,副科级5人,科员10人;按学历分:法律本科2人,法律专科1人,其他专业专科11人,法律专业占15%;按年龄分:35岁以下的1人,占7%;36—50岁的6人,占43%;51岁以上的7人,占50%。6名乡镇借用人员1人45岁,其余5人均在50岁以上,且非法律专业。
二、存在问题
1.人员编制严重不足,极不适应工作开展需要。
当前基层司法所工作量大、压力大,不仅承担着指导和参与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等工作,更重要的是还承担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目前,全县19个乡镇司法所中,2人所1个, 1人所18个。由于人员编制严重不足,“一人一所”现状与当前基层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极不适应,如调查取证,依据法律规定必须要有两人参与,而18个1人所就是一个人去做这项工作,严重影响了司法行政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制约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
2.司法地位低、条件差,选不到安心工作的司法所长。
近些年来,司法所长岗位人员难稳定,特别是新招公务员,来了走,走了来,无论局机关如何想方设法保稳定,各级政法委如何强调不能出现“无人所”,但总是留不住人,每年均有五个或六个“无人所”,没有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担任司法所工作。年轻公务员基于找对象、建家庭或者稳定家庭等多种原因,来了就想越“农门”,多方找关系进城和调入领导机关工作,“闹调”事件时有发生。同时,从农村优秀干部中挑调,但因调解设置,合格人员也比较少。从退伍士官中选,政法专项编制没有办法松动,退伍兵中招考,报名的人,有时无法达到开考比例。乡镇司法所选人难的问题需认真探讨方可综合解决。
3.人员老龄化高,工作水平难提高。全县乡镇司法所共有人员20人,除16人系司法行政编外,尚有4人从乡镇借用。20人中法律本专科文化的只有3人,但大都是通过后期自学、培训等途径取得,真正从法律大中院校毕业的人员只有1人。45-60岁司法所长共10人,占71%,特别是临时借调人员换动频繁,法律素质偏低,短时间内难以胜任工作。由于司法所人事编制混杂,队伍素质参差不齐,从而导致了教育、管理和履职上的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4.经费保障和装备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下,基层司法所的经费保障有了明显提升。但随着工作任务越来越重,现行的人平1.5万元的预算标准,已与当前基层司法所承担的繁重工作任务相比明显偏低,严重影响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二是有部分司法所一间办公室同时兼办公、调解室、接待室等工作。硬件建设方面存在着办公条件差、车辆缺乏,机动性不强等诸多问题。特别是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未配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导致部分教育监管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威慑力,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工作开展。
三、对策建议
一是要着力解决司法所人员不足问题,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人力支持。鉴于目前司法所人员编制严重不足,工作力量薄弱的现状,要积极争取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根据省市“两办”文件精神和我县实际情况,每个乡镇司法所应配齐2-3名工作人员,实现“一所三员”的要求。通过公招、遴选等形式,迅速配齐基层司法所公务员。同时,还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从法律大中专院校中招聘一些具有扎实法律理论功底的青年学生增补进司法所,进一步优化基层司法队伍的年龄和知识结构。
二是探索乡镇司法所人员从优秀支部书记中“内招”,解决司法所人员“安心难”问题。县级以上组织人事、编办部门要把司法所队伍稳定问题当作意见大事来抓,要针对“安心难”问题,出台从农村基础干部中招录优秀人才进乡镇司法所的政策,切实就地稳妥解决招人难、“安心难”问题。
三是要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司法干警执法能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司法所干警队伍,是加强司法所建设,拓展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要以集中教育培训为主导,结合我县“百法讲坛”等精品项目,采取专业知识讲座培训等方式,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基层司法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
四是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开展。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提高司法所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严格落实业务和办案经费人均2.2万元标准到位,使司法所与派出所等部门享受同等待遇标准,形成切实有效的保障机制。同时,司法所是政法部门的基层组织,是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沿阵地,特别是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客观需要,应将司法所执法仪、扫描仪等办公设备、干警制式服装等装备纳入基层司法所行政机关装备经费范畴,切实解决好基层司法干警办公设备、统一着装等实际问题,不断提升基层司法所的执法装备水平。
五是要解决乡镇司法所负责人的职级待遇,充分调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贯彻落实湘办[2006]31号文件精神:“司法助理员工作年限较长,政治业务素质较强,工作业绩比较显著的可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和县市区司法局共同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党委批准,明确为副科级干部。”而我局五年来,未提拔高配一名乡镇司法助理员。
(安乡县司法局 张献革 胡天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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