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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调解思路 维护社会和谐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8-09-10 16:33:44 【字体: 】

     石门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各类案件中,以协调、调解、和解作为结案的首选方式,有力维护了一方的和谐稳定。今年来,该院共审结案件500起,其中以协调、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393件,占案件总量的78 %以上,调解撤诉率比去年同期上升14%。

一、推行全程调解,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各类审判、执行的全过程

该院在刑事、民商、行政、执行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坚持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从立案开始把调解贯穿于诉讼执行的各个环节。

(一)行政协调,和谐干群关系。该院注重加强行政诉讼立案前的审查疏导协调工作,及时与被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对于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专属处理职能的事项,尽力向起诉人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动员和指导起诉人先行向行政机关反映,由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及时做出处理。对于因民事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则向起诉人阐明不同诉讼途径所能解决的问题,以便起诉人作出更有利于问题解决的选择。今年该院所审结的7起行政案件,仅一件判决,其余案件都是经过协调后,以原告撤诉结案。

(二)刑附民案,全部调解结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则可以化解双方积怨,并有利于赔偿到位。该院审理的陈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陈某系同村村民,因邻里纠纷被告人将被害人打成重伤,被害人李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经济损失近4万元。法官了解到陈某愿意赔偿,但家里困难拿不出那么多钱,请求法院考虑其家庭实际困难给他从轻或判处缓刑。经法官一番调解,双方当事人均被承办法官的诚心和耐心所感动,被告人主动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被害方也原谅了陈某一时冲动所犯的罪行,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的家属四处筹措赔偿金履行协议。

(三)执行和解,实现案结事了。该院在执行中,尽量少使用或不使用强制措施,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动员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针对一些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的复杂案件,该院采取向双方当事人讲法律、讲道理,促成面对面协商,做好被执行人思想工作;邀请双方所在单位、村、镇相关负责人分头做工作,使双方能够体谅对方的难处,互谅互让;召集被执行人的亲友、尊长共同帮助被执行人想办法,筹集执行款项等方法,促成执行和解。今年上半年,该院在基本上没有使用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受理执行案件192件,执结166件,执结率87%,比上年同期增长12个百分点,其中以和解方式执结的案件占整个执结案件的90%,同比上升了10个百分点,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二、建立多元纠纷调解机制,促“三调联动”的有机对接

(一)三调联动,调出和谐。为了有效解决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该院努力推进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协调与配合,在法院设定调解办,在人民法庭设专门调解室,确定专职调解联络员,负责与人民调解组织的日常联系工作;积极参加由当地党委、政府召开的联席会议,采取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探索扩大调解范围,积极开展立案调解、执行和解、指导人民调解等措施,全面加强调解工作。建立了“法庭—司法所”、“派出所—村委会”人民调解网络,构建了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该院根据农村注重“情”,善讲“理”的实际,在法律框架内结合风土人情、社情民意,与村干部、人民调解员唱“双簧”,法官从法律角度剖析问题,提出调解方案,村干部、人民调解员从情理角度做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今年1到7月份,该院通过三调联动,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23件。

(二)指导调解,调出信任。该院针对一些典型性、代表性、群众反映强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多次仍难以解决的案件,如赡养案件、赔偿案件等,采取巡回就地办案形式,组织广大群众旁听,推动和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同时,审判人员在必要时采取实地指导的形式,就地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指导调解工作的开展。如2007年3月,张某雇请李某做帮手,用电锯加工木料。加工过程中,因李某大意,将自己左手腕锯伤,经医治未能保住其左手,法医鉴定为五级伤残。该案经乡、村调解委员会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达成协议。后乡、村调解委员会请求该院派员指导该案的调解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讲理、讲法、讲情,最终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三)支持调解,调出理解。该院针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一些正确的调解协议,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肯定,以此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合法调解协议。吴某自2005年7月起在唐某投资经营的煤矿从事井下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8月4日,吴某在井下作业时,因发生瓦斯爆炸,窒息死亡。8月7日,唐某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吴某死亡赔偿进行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同年9月6日,吴某的妻子胡某等人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并提出了更高的赔偿请求。该院经过认真审理,认为唐某、胡某及吴某的父母,就吴某的死亡赔偿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自愿达成了协议,且该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的调解符合法律规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判决驳回了胡某要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请求,有力地支持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三、运用多种调解方法,使各种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  该院审判人员在实践中及时总结经验,探索出了四种行之有效的调解方法,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一)引导调解法。许多当事人间的纠纷是因为对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存在模糊认识。对这类纠纷,该院审判人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客观、公正地讲清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处理上所处的地位和处境,使双方对彼此的情况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并说明调解的意义和好处,征询各方对案件处理的具体意见,从而掌握双方的分歧和症结所在,有针对性地对各方进行案件事实认识上的阐述和释法工作,引导当事人拿出比较可行的调解方案。同时注意保持中立和引导调解的关系,防止当事人对审判人员的行为产生“合理的怀疑”,从而影响调解效果。

(二)择机调解法。掌握调解时机,把握好调解脉搏是提高调解率的关键。该院执行人员从接收案件开始就全面搜寻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掌握双方的实底,并对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及时作出客观评断,化解冲突,择机调解,以达到了执行和解的目的。

(三)“情感”调解法。民事纠纷案件,特别是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交通事故等案件的调解,当事人主观认识与案件客观真实之间常常存在着差异。因此,该院在做调解工作时首先对当事人的冤诉耐心倾听,让其将愤懑彻底宣泄,再给予充分理解,使其在心理上得到安慰和解脱。然后引导当事人站在法律与现实的角度认识问题,并形成对案件客观合法合理的处理意见,促使双方矛盾冰释,相互理解、相互谅解,最终促成调解结案。 

(四)“心理”调解法。该院审判人员还充分研究社会“心理学”,掌握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根据案件纠纷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及不同当事人的脾气、性格、心理,摸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针对其心理特点,选择适当的方法、技巧和策略,有的放矢做思想工作,达到调解结案,化解矛盾的效果。

            

(根据石门县人民法院上报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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