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职能作用服务稳定大局
河南省渑池县检察院多举措维稳工作纪实
强化信访举报负责推行点名接访制度
近日,1名群众急匆匆地来到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按该院的安排,当天的接访工作由分管公诉科的副检察长负责,当了解到这位上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是涉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时,该院举报中心负责人立刻联系分管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院领导接访这名群众……这是该院实施群众点名接访制度的一个工作细节。
为加强和改进新时期检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进一步强化信访举报工作领导负责制,切实保障信访人依法行使投诉的权利,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该院实施群众点名接访制度。该制度规定,检察院党委班子成员和业务科室负责人为群众点名接访主体,并将接访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来访群众可根据自己反映的问题点名接访人员接访。被点名接访人员要认真倾听来访群众的陈述,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应按规定依法处理,对管辖范围以外的问题,应向来访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引导群众到相关单位反映问题。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一般问题30日内办理并答复,复杂问题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并适时进行回访,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广泛开展四查活动加大案件监督力度
近年来,渑池县检察院加大对刑事案件漏犯、漏罪的监督力度,紧紧抓住办案中容易忽视的环节,广泛开展“四查”活动,一查嫌疑人化名或别名。每审查一案,他们对所有涉及别名、化名的犯罪嫌疑人都认真甄别,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补充证据,准确捕捉这些信息后面可能隐藏的漏罪漏犯信息;二查另案处理。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中注有“另案处理”字样的,该院对其进行重点审查;三查同案犯。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时,他们都要问清和其作案的人分别是谁、特征是什么、参与的犯罪事实是什么,对不同的嫌疑人变换角度讯问,以防止漏犯、漏罪发生;四查被害人。每审一案,他们都坚持与被害人见面,以便判断他们是否有罪。
2007年至今,该院共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通知书125份,共追诉漏罪18条、漏犯93人,经提起公诉后,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使用文明规范用语提升文明执法水平
为促进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提升检察队伍整体文明执法水平,树立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机关文明用语规则》,渑池县检察院在该规则的基础上,结合该院工作实际,制定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该规范包括接待用语基本规范、电话通讯用语基本规范、询问用语基本规范、讯问用语基本规范、出庭用语基本规范、监所检察用语基本规范6个方面,要求全体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从事相关活动中,应当自觉使用文明规范用语。加强对检察文明用语推广使用的监督管理,该院还将文明用语规范纳入检察干警职业道德教育,并列入干警考核内容,凡违反文明用语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等。
重视刑事和解案件冰释前嫌一劳永逸
2009年6月,渑池县英豪镇村民刘某与陈某因地界纠纷发生争执,致使一方轻微伤。今年6月1日,该院公诉部门受理此案后,办案干警认为此案属邻里之间纠纷,双方当事人犯罪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果较轻,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决定以刑事和解方式处理该案。办案干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深入细致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终同意调解处理。随即,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建议撤销案件做其他处理的建议书。公安机关采纳该院建议,作出撤案的决定,案件和解成功,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的因生活琐事、邻里关系等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时有发生,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会埋下矛盾隐患。”该院公诉科科长李韶伟说。
预防为主消除隐患及时化解各类纠纷
渑池县检察院在严惩各类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按照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讲究办案方式,注重办案效果,以最大限度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做到有案必查的同时,根据事实和证据,及时教育群众,调解纠纷,化解各种上访隐患。凡是涉及群众反映村干部经济问题的,如果初查后认为不构成案件的,不是一推了之,而是主动深入查找涉农案件造成控告乃至上访的深层次原因,对发现因村务不公开、财务不透明、干部作风不踏实以及私人恩怨等原因引发的群众误解告状、不信任告状和村组干部互相拆台告状等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对上访群众及时给予疏导和教育,化解了干部与群众之间矛盾,消除了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实现了办理1起案件解决1个矛盾、化解1起纠纷,上访群众撤访息诉,所查村组和谐稳定的良好效果。
去年3月,几名情绪激动的群众来到该院,举报该村干部挪用占地款,后经干警深入调查,款项用于村里其他公益事业。对此,办案干警三番五次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终于消除了群众的疑虑。2007年以来,该院反贪部门共立案查处涉农案件9件13人,所办案件没有一起引起群众上访,维护了农村的和谐稳定。
(转自2010年9月15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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