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打击“三贷三霸”,常德扫黑除恶重拳出击!
“三贷三霸”是指:套路贷、校园贷、非法高利放贷和村霸、市霸、行霸。
集中打击整治“三贷三霸”专项行动目标任务:湖南省公安机关统一部署,从2019年4月-6月,开展为期3个月的集中打击整治“三贷三霸”专项行动,达成如下目标任务:深化攻坚有新突破、打早打小有新成效、营商环境有新优化、社会治理有新面貌、群众安全感有新提升。并视情开展新一轮打击整治行动。
打击整治重点之一:“套路贷”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3.目前“套路贷”的常见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4.公安机关重点打击“套路贷”犯罪。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打击整治重点之二:“校园贷”
1.校园贷是指在校学生向各类借贷平台借钱的行为。但是许多不良机构和个人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甚至陷入“高利贷”、“套路贷”陷阱。近几年,黑恶势力和个人渗入“校园贷”领域,使用暴力、威胁及软暴力手段逼取“债务”,引发一系列违法犯罪,危害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2.公安机关重点打击黑恶势力和个人在“校园贷”中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打击整治重点之三:非法高利放贷
1.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安机关重点打击黑恶势力非法高利放贷、暴力逼债违法犯罪活动及个人在非法高利放贷中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打击整治重点之四:“村霸”
是指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啃食村民利益、开设赌场、横行乡里、欺压滋扰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和个人。
打击整治重点之五:“市霸”
是指在医院学校周边、商贸市场、批发市场、车站码头、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娱乐场所等区域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以及侵害业主、游客合法权益的“市霸”等黑恶势力和个人。
打击整治重点之六:“行霸”
是指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仓储物流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插手经营的“行霸”等黑恶势力和个人。
转自《平安常德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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