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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非法生产烟花牟利,男子获刑三年七个月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8-20 09:13:00 【字体: 】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被告人戴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安乡县安障乡、浏阳市大瑶镇非法生产“军工硝”(一种黑火药),用于加工成烟花出售牟利。同时,戴某某还应罗某、谭某等人(均已判刑)的要求,演示生产过程和指导工人生产“军工硝”,先后五次出售无硫还原剂共计3625千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管理法规,为非法制造爆炸物提供技术指导,出售生产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该案的实际情况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该案件中违法生产和出售爆炸物等行为,使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都陷入高度危险的境况,应当依法严厉打击。经营生财须有道,任何投机取巧、试探法律底线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安乡县人民法院  陈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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