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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乡县人民检察院自侦工作及早谋划应对修改后的《律师法》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8-09-27 13:25:03 【字体: 】

  修订后的《律师法》即将实施,该法对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作了更宽泛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自侦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面对挑战,反贪、反渎工作如何应对,安乡县检察院未雨绸缪,狠抓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认识,更新执法观念。律师法的修订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应积极应对,思想上要有充分的认识。具体办案工作中,要在侦查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技巧性上下功夫,改变重口供的传统办案模式,逐渐强化由证到供的侦查思维模式。同时,淡化侦查人员地位优越、角色优化、措施优先的意识,在把握案件侦查主动权上多思考、多谋划。

  二、树立证据为本意识,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新的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照章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获取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机会更多,共同犯罪中串供可能性更大,侦查工作收集有罪证据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办案中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使得每一笔证据的收集都符合法定程序,证明力达到法定要求。

  三、加强配合,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有阅卷权、调查证据权,这两项权利较前有很大的突破。应对新的变化,检察机关应发挥侦诉一体化功能,加强配合协调,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首先,侦查部门要把初查工作做扎实、做充分,要精心组织好初查,按照立案的标准和要求收集证据,绝对防止分析准备不充分、证据收集随意性,导致案子立案后工作被动。其次,案件立起来以后,要整合侦查资源,集中优势兵力,力争在第一时间将口供和关键证人证言、物证、书证提取到位,不给犯罪嫌疑人以喘息机会。再次,技术部门要加强协作,运用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固定证据,防止翻供。第四,审查部门要发挥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作用,配合侦查部门做好证据的收集、固定,形成合力,有效遏制侦查中可能出现跑风漏气和串供、翻供等现象。

(安乡县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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