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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坚持“四个入手” 提升执法监管效能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8-11-26 14:44:13 【字体: 】

  今年来,汉寿政法机关树立“执法质量是政法工作生命线”的理念,把执法监管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从健全机制、突出重点、创新手段、狠抓素质入手,大大提升了执法监管效能,全年无一起枉法案件和执法安全事故,到市赴省涉法涉诉案件明显减少,并连续3年实现进京上访零指标。主要做法是:

  一、从健全机制入手,规范执法监管行为

  一是建立执法责任机制。县委政法委及政法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了错案追究制度,严格政法干警违规处理办法,使其养成自觉规范执法行为的习惯。同时,针对以往执法责任不明、执法过错难以处理到位的弊端,建立执法工作层级负责制,局院“一把手”、分管领导、办案单位负责人、办案干警之间层层签订执法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每个干警有责任,有压力。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负责制,成立评案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增加执法工作透明度,降低执法风险。二是完善执法考评机制。在考评时间上,坚持一月一通报,一季一讲评,将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办案单位或办案干警,限期整改。在考评结果运用上,实行“三个挂钩”,即执法质量考评与年终综合考评挂钩,执法质量不达标的单位予以“一票否决”,执法质量考核结果与单位负责人工作绩效评定挂钩,与办案民警福利待遇挂钩。县交警大队规定: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未达优秀等次,大队长、分管副大队长及法制办主任不得晋级和晋升,不得参加评先和五星级干警评比。

  二、从突出重点入手,堵塞执法监管漏洞

  一是监督重点岗位。对执法权力相对集中、容易出现执法问题的部门和岗位,实施全程、动态监管。县公安局把刑警、治安、禁赌等5个二层内设机构,龙阳派出所、太子庙派出所、蒋家嘴派出所等6个基层派出所作为监督重点,每个重点单位由1名局领导驻点督导,有效整顿和纠正了不如实立案、治安拘留不入所等问题。二是监督重点环节。着重加强立案、强制措施、执行、涉案财物等重点办案环节的监督,防止出现渎职枉法、违规办案等现象发生。县检察院对取保、不捕、不诉、撤案等重点案件重点环节实行了流程监管。县公安局把“不作为”视为监督重点,集中清理刑事不破不立案件、立案后一月内不着手侦查的案件;监督行政处罚不到位问题;明查暗访拘留入所情况;监督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案件。三是监督重点案件。县委政法委不仅注重宏观上的监管,更突出重点个案的处理。对上级交办、督办案件,存有重大涉稳隐患的涉法案件,久访不息案件,采取书面交办、协调处理、领导包案、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办案单位、责任单位整改。

  三、从创新手段入手,拓宽执法监管渠道

  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注重创新监管手段,发挥外部监督作用。一是充分发挥执法巡视员巡视督查作用。自执法巡视员队伍组建以来,县委政法委先后数次组织开展执法巡视活动,充分发挥执法巡视员在案件评查等方面的作用。今年11月上旬,县委政法委组织执法巡视员开展了为期2周的巡视督查活动,重点抽查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交警中队等10个基层政法单位的执法情况,评查案件46件。对定性不准、引用法律条款不适、结案不及时、执法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瑕疵案件,提出整改建议。二是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的监督作用。下半年,由乡镇党委政法委牵头,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村干部、普通群众,对当地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交警中队等基层政法单位干警进行述职评议,测评结果上报县委政法委备案,并作为干警提拔、晋升的重要依据,真正把对干警的评判权交给群众。县公安局聘请28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群众为执法监督员,每月召开一次形象监督员评议会议,听取意见、建议,及时掌握他们对全局执法工作和个案的看法。三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为激发“两员”的工作热情,有效监督执法,落实了“三给”措施:给待遇,该发的补助,由县财政纳入预算,一分不少;给地位,经常邀请他们参加诉讼活动,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给权力,充分赋予其监督权,监督执法人员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

  四、从狠抓素质入手,提高执法监管水平

  队伍的高素质决定执法的高质量。一方面,提升执法监管队伍的素质。今年,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部门对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整和充实,把那些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的干警调配到执法监督岗位上来,提高执法监督队伍整体素质。县法院还成立了由审判委员会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委员会(简称质评会),院长亲自担任质评会主任。另一方面,注重对政法干警的执法教育培训。县检察院为强化干警规范执法意识,先后2次组织全院干警,集中学习省、市新修订的执法考评规则。县公安局建立执法资格审验制度、考核制度和执法不达标离岗培训制度,不定期进行法律知识测试,不合格者,到法制办跟班学习,补测不合格的,不能担任基层和实战单位负责人。

          

(根据中共汉寿县委政法委上报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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