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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三制”预防超期羁押

来源:市委政法委 发布时间:2009-02-18 09:29:08 【字体: 】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在坚持用规范化管理预防超期羁押,不断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侦查、公诉和审查各环节紧密衔接,快速运行,12年来未发生一起超期羁押案件。他们的做法是:

  1、案件专人、专项负责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的监督检察,是一项既繁杂又细致的工作,而且被羁押人犯由于诉讼阶段的不同其被羁押的期限也不同,处于一个流动不断变化的状态之中。针对这一特点,该院监所股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规定负责这项工作的同志一是要主动与公安机关法制股、各刑警中队联系,搞清楚已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并督促办案机关按照法定期限做出处理;二是要主动与法院刑庭联系,督促办案人员按期开庭审判被羁押人犯案件;三是要主动与本院侦查监督股、公诉股联系,掌握了解逮捕、起诉或退补侦查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四是要主动与本院反贪局、渎侦局联系,及时掌握了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办案进度;五是如果出现超期羁押问题,负责这项工作的同志承担监督不力的工作责任,并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2、案件登记建档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登记建档,是进行监督检察的一个必经步骤。为了达到准确、清楚、易查、高效的要求,该院采用了分类登记建档的方法:一是按照办案机关的不同,首先把案件划分为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和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两大类,目的是对本院办理的案件实行更为严格的监督;二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和案犯人数的多少,把公安机关办理的简易案件、单独犯罪案件同疑难案件、团伙犯罪案件分类登记建档,即把监督工作的重点和注意力放到容易出现超期羁押问题的疑难案件、团伙案件上来;三是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同成年人犯罪案件分类登记建档,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案件进行分类登记建档,真正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工作重点抓得准。另外,在进行登记的时候,还要把办案机关和办案人一并写清,以便联系。

  3、案件跟踪催办制。对被羁押案件进行分类建档之后,必须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的方式。因为这类案件随着诉讼阶段的变化,其办案机关和办案期限也随之发生变化,具有流动性、反复性的特点。因此,该院采取了跟踪监督的方法,即案件到了哪个诉讼环节,就监督到哪里。对羁押期限到期快到尚未办结的案件,监所检察部门与办案机关以及办案人联系,进行提示催办并了解原因。

(根据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上报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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