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城法院:发挥司法规范履职作用 助推乡村振兴战略
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积极发挥调解职能,妥善化解一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
该案被告旷某某与村委会于2013年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约定由旷某某承包土地,期限24年。合同签订后,旷某某向村委会支付了6年的承包款3.5万元,村委会将其中的1.47万元转交给了第三村组组长,组长将该笔款项分发给了组民。后来,原告第三村民小组对案涉土地权属产生争议,于是将旷某某和村委会起诉至鼎城法院,请求确认旷某与村委会的《承包合同》无效,要求旷某某支付承包费用后返还案涉土地,并要求村委会退还截留的承包款2.03万元。
经审理,该案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案涉标的虽小,但拖欠时间较长,且案涉土地的权属不明,双方当事人此前已协商多次均无果。
考虑到农村承包土地权属复杂,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村、组走访,并向当地农经站、国土所的工作人员详细咨询土地的权属问题。对案情进行细致梳理并充分了解当事人诉求。通过实地考察和沟通,承办法官发现双方的矛盾主要在于:第三村民小组认为承包期限太长,承包价格较低;但是承包人旷某某认为自己前期已经投资了较多的人力物力以及资金对涉案土地进行了修整,希望能长期稳定承包。
法官向当事人耐心分析了继续承包的可行性,并给出了双方利益最大化的合理建议。经过多番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村委会退还了截留的承包款,旷某某与第三村民小组重新签订合同,继续承包案涉土地,承包期限18年,并适当提高承包金额。在调解协议签订后,原告第三村民小组选择撤诉,这起久拖未决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鼎城区人民法院坚持发挥司法在乡村振兴中的规范保障作用,维护农民的农村集体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民事权益,规范村委会履职用权行为,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源头,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徐巧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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