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房屋施工,各让一步海阔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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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3 15: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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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成仁义在,装修合作没成功,但还是朋友。”近日,石门县永兴街道某小区业主杨某和装修承包人王某在石门县永兴司法所握手言和。
2019年10月,业主杨某和装修公司承包方王某就房屋装修事宜签订了房屋装修施工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0日。受疫情影响,到了2020年4月份,眼看着到了交房期限,房子装修却仍停留在施工阶段,业主杨某心急如焚,催促装修公司加快进度,后得知此装修公司驻石门县的门面已经关闭。业主与承包方就是否解除装修合同及违约金赔付、补付装修款等问题展开多次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于是来到石门县永兴司法所申请调解。
石门县永兴司法所详细了解事情经过后,指出:合同解除一般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发生以下法定情形时,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一种情形,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或者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等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种情形,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合同一方表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也可以选择解除合同。第三种情形,合同一方一直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主要义务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具体到本次装修施工合同,提议双方体谅对方,各退一步,业主方放弃违约金,承包方放弃尚未结清的施工款项。并建议双方解除施工合同,毕竟“强扭的瓜不甜”。
通过司法所耐心劝导,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签订了协议,一场因装修合同引发的纠纷得到圆满处理。
(石门县司法局 张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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