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可执行 “老赖”养老金被扣划
2020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段某从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拿到了赔偿款四万余元。至此,一起因赔偿款分割引起的共有权纠纷案件得以执结。
原告段某与被告雷某某、刘某某共有权纠纷一案,鼎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判决雷某某返还段某应分割的赔偿款44060元。判决生效后,雷某某迟迟不履行应尽还款义务,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2015年11月11日,段某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雷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还通过全国执行系统网络查控系统对雷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未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陷入停滞状态,该案于2016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
虽然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案件执行的脚步从未停止过。期间承办法官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积金等信息,并多次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联系沟通,力求让被执行人偿还债务。最终,等到雷某某退休后,在预留其必需的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法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养老金四万余元,将钱交到了段某手中,案件至此得以执结。
法官说法: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此时,法院依法通过执行养老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鼎城法院 张晨、吴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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