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闯红灯与小车抢黄灯相撞酿事故
6月27日,在常德市城区桃花源路与高泗路交汇处,一辆电动车违规载坐年满16岁乘客闯红灯与一辆抢黄灯的小车在路口相撞,酿成事故。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刘某和乘坐人万某双双受伤,所幸均无生命危险。
当天下午16时51分,常德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接到报警,常德市城区桃花源路与高泗路交汇处发生交通事故。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民警陶新波带领中队警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民警一边勘查事故现场,一边将受伤人员紧急送医,并对双方驾驶人进行酒精含量呼吸测试,现场排除了双方驾驶人酒驾的嫌疑。据小车驾驶人滕某称,他驾驶牌号为湘jke××7的小车从桃花源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高泗路红绿灯时正好绿灯转黄灯,他便心存侥幸驾车准备通过路口时,突然从左边冲出一辆电动车,与他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倒地,电动车驾驶人万某和乘客刘某受伤。
民警现场勘查及调取视频监控发现,电动车沿高泗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桃花源路交汇处时,此时该路口红绿灯已由绿灯转换为红灯,而电动车驾驶人万某强行闯红灯,结果导致与滕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导致电动车倒地,电动车驾驶人和乘客受伤。因电动车驾驶人刘某未按交通信号指示灯通行且违规搭载年满16周岁的乘客万某,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主要责任。小车驾驶人滕某,在经过有信号指示灯的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强行抢黄灯,负事故次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无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民警对电动车驾驶人刘某骑电动车闯红灯和乘载年满12周岁以上乘客两项交通违法作出罚款100元处罚决定。小车驾驶人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的”,民警对其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决定。
常德交警提示:“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常德交警提示广大群众,作为一名交通参与者,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
(常德交警直属一大队 刘小满 苏莹)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