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责任与智慧
——对先予执行一起非法扣车案的思考
2008年7月21日下午7时,倾盆大雨过后,石门籍司机梁建明将被非法扣押58天的大货车开回家时,高兴地说:“感谢澧县法院法官细致有效的工作。”我心中的石头终于落地了。
事情还得追溯到58天前的5月26日,梁建明受刘仕银委托将刘仕银的一车木材从石门运往澧县黄瓜大乡木材市场。上午7时许,刘士银指挥车辆停靠在胡建庭的木材行前后,随即雇请唐光荣等人卸木材。在唐光荣打开车厢后门时,不料车上的木材突然滚下,将唐光荣打伤,唐光荣被送往澧县人民医院因救治无效而死亡。唐光荣的亲友与各方就死亡赔偿协商未果即阻止将车上木材卸下,继而将汽车前胎放气,车前堆放沙石,不让汽车开走。6月26日梁建明眼看自己的车辆被扣造成的营运损失一天天扩大,心急如焚,而被告唐光荣的亲友就是不放车,无奈只得以唐光荣的妻子王友英及女儿、女婿等五人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38 500元,并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被告方解除对车辆的非法扣押。被告方收到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书后,迅即作出了拒不执行的过激反应。王友英扬言:谁放车就用汽油烧毁汽车并自焚。我和同事们一连几天给被告人做工作,组织当事人调解,但被告方坚持“死者为大”的理由,硬是要求得到13万元赔偿款后才放车,所以工作没有进展。本来我们是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执行的,但了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在继续做被告方工作的同时,决定向县政法委汇报。县政法委指示被告方所在地的澧澹乡政府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并多次组织该乡党委书记、乡长、人大主席、主管政法委书记专门协调,督促当地基层干部给受害人家属作放车的工作,让他们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7月21日,我们和基层干部的不懈努力终于有了结果:受害人家属同意放车,然后就赔偿另行向法院起诉。一场法院的依法执行和受害人亲属的对抗终于平息了,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望着梁建明的汽车渐行渐远,我顷刻的轻松又变得沉重起来:一是深感法官责任的重大。“法官是活着的法律”,法官要把“死的”法条所体现的公正在现实中适用,决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法条是抽去了具体情形的,法官在适用法条时,总是面临着具体的活生生的人和事,而这此具体的人和事总有它们存在的逻辑,法官不能忽略它们的存在,而必须把“死”的抽象法条,与所具体适用的人和事结合起来。当二者有严重冲突而只依法条执行可能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效果时,法官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均衡。本案不过就是一起让被告放车的先予执行案件,法官如果简单地依法办事,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虽然也可能更快得以解决,但更多的可能是“人死车焚”,而一旦这种情况发生,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即使法官是依法办案,也会受到社会的责备与责难。所以,就法官的责任来说,不仅是懂法、依法、能依照法律办案,更重要的是要能在把法律适用于具体的人和事时,能有好的至少是能为社会所接受的社会效果,即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这对身处受封建思想影响较深、公民法制意识相对落后而社会矛盾凸显时代的中国法官来说,无疑是一份重大而艰巨的责任,需要法官有更强的敏感性,付出更多的耐心与艰辛。二是法官要在具体的办案中,除了耐心与辛勤外,更需要智慧,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善于利用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每当法官碰到依法办案与具体的人和事严重冲突,而法官的智慧与努力无济于事时,不要忘记运用各种社会力量和资源。因为当事人无论对法官、对法院多么不信任,甚至仇视,无论思想多么执拗以至于与法律的精神格格不入,但在这个社会中总有其可信赖的人或组织。毕竟他们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在社会中。本案所以最终能圆满执行,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争取了当地党委、政府支持的结果。其实,我们法官在顺利办结的案件特别是调解结案的案件中,有相当大的比例就是依靠当事人的亲友及所在的基层组织配合做工作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的智慧不仅在于自身的智慧,还在于能运用他人的或社会组织的智慧。
(作者:张冬武 李运华 转自湖南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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